第十四条

有效

根据保护申报单位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申报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

在申报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