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设立职能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