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高新区统一为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单位收集、完善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送市级认定机构认定,并按认定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工作的推荐、培训工作;
(二)组团出境初审,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经常因公出境的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境任务批件;
(三)代为办理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各种手续,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颁发相关证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