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经依法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