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化粪池和储粪池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化粪池外溢时,应当立即疏通,并清除粪便污物;对产生的粪便污物应当使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者无力进行疏通、掏挖、消毒和运输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

从事化粪池、储粪池疏通、掏挖、消毒和粪便污物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