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市)、有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