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孵化,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诊疗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