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孵化,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诊疗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