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特定林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特定林木。

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特定林木,其所有权归原所有人或日常养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