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饮用水源区、防潮防洪堤、排灌渠堤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采石、挖沙、取土、扒口、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建房、葬坟;

(二)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机动车和超重车辆或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车;

(三)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炸鱼、电鱼、毒鱼,推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围垦河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