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查设计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本条例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项目所在地的雷电及其灾害特征,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计算,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