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