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广电、市政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