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实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开山、采石、采砂、取土、建房、采伐、渔猎、养殖等活动,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直接排放污水、废气等有损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