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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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

第四条

已废止

本规定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菌种、苗木、种禽畜、水产苗、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饲料、农膜、柴油、农业机械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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