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第四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菌种、苗木、种禽畜、水产苗、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饲料、农膜、柴油、农业机械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