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