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