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八条已修改依法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军人军属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