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为保护、抢救喇家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发现喇家遗址出土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依法得到有效保护的;(三)在喇家遗址保护、建设或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四)长期从事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