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千分之三。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