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组织定位、放线,并在基础放线、正负零阶段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线。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