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