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