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