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