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的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2月1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