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2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