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反馈省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2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