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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