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