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