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