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阅卷并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词或者代理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