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律师复制有关材料,应当交纳工本费用,有关机关应当出具合法收据,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复制包括复印、翻录、照相、下载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