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依法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次数、时间不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需批准的除外。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拒绝安排会见或者会见中设置障碍影响办案的,律师可以申请羁押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督促解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