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事人指明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予以满足。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收费标准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