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设施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挪用或者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