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预算周转金、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