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第二十条已废止省、州、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