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