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工商、商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以动产、股权、仓单、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设定担保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