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