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执业经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经纪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纪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执业经纪人追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