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执业经纪人应当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经纪组织可以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员按照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