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执业经纪人应当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经纪组织可以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员按照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