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各级公安、邮政、市容环境、城建、规划、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地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