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命名、更名门牌号、住宅楼幢号以外的地名,或者未作如实申报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拆除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牌以外的地名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或者造成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应当更名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逾期不办理更名手续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审核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