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四章 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除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