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三条有效地名经依法批准的为标准地名,由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地名命名、更名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新旧地名对照表抄送各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