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名经依法批准的为标准地名,由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

地名命名、更名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新旧地名对照表抄送各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