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居住区名称、本办法第三条第(五)、(七)、(九)项所列地名的申报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办理地名申报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