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地)的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