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表;(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