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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