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